日前,筆者在監督檢查中發現,
關節鏡器械轄區某藥店出售的醫療器械類貼劑(俗稱膏藥)外包裝上標識的品名與供貨方供應的《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上的商品名不相符且所用字體大于產品稱謂文字的兩倍,疑為假充醫療器械,并予以立案查詢。但經執法人員進一步查實,該產品確系產品包裝上所標明的合法醫療器械出產公司所出產的規范產品
汽化電切鏡,關于外包裝上的品名公司稱是含文字的商標而非商品名。由于產品系由規范途徑購進,也為合法公司出產,其包裝標識也未直接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該案結束只能做撤案處置。
此案致使筆者反思,作為藥監執法人員權且不能通過專業知識根據外包裝和產品注冊證號等相關信息區分產品真偽,更何況是通常的消費者。為此,
一次性醫療器械筆者建議,對醫療器械包裝標簽有必要進一步規范處理。
一、醫療器械包裝標簽存在誤導消費者表象
據筆者查詢曉得,
耳鼻喉科手術器械廠家當時市場上出售的醫療器械類貼劑,存在通過稱謂和包裝誤導消費者表象:一是一個醫療注冊證號多個品名。某些公司善打擦邊球,其出產的醫療器械類膏藥,只取得一個批準文號,注冊的產品稱謂也只需一個,它的功用規劃及組成是一樣的,產品適用范圍也是一樣的,可是卻冠以多個所謂的“商標”稱謂,外包裝也有多種。如筆者所查詢的河南某公司出產的“××止痛貼”,就有“××磁療貼”、
鈦夾“××追風貼”……多個極具吸引人眼球的“商標”名,外包裝也五花八門。二是外包裝上“商標”稱謂出色,而真正在藥品監管部門注冊的產品稱謂只在不和或以很不顯眼的辦法標明。
二、醫療器械包裝標簽誤導消費者處置難
《醫療器械說明書、標簽和包裝標識處理規矩》第十一條規矩:“醫療器械的產品稱謂應當清楚地標明在說明書、標簽和包裝標識的顯著方位,并與醫療器械注冊證書中的產品稱謂一同。”《醫療器械說明書、標簽和包裝標識處理規矩》第十二條規矩:
尿道膀胱鏡廠家“醫療器械有商品稱謂的,可以在說明書、標簽和包裝標識中一同標明商品稱謂,可是應當與醫療器械注冊證書中標明的商品稱謂一同。一同標明產品稱謂與商品稱謂時,應當分行,不得連寫,并且醫療器械商品稱謂的文字不得大于產品稱謂文字的兩倍。”可是,關于公司運用含文字的注冊商標舉動卻并未予以規范,以至于通過出色“商標名”來誘導消費者表象一貫得不到妥善解決。